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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洛政通〔2024〕3号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小年)17时至2月3日1时;

(二)2月9日(除夕)1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二、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禁放区域:邙岭大道(不含)以南,丝路大道(不含)以东,南山大道(不含)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

(二)化工园区禁放区域:1.黄河北:河阳街道、吉利街道、康乐街道、西霞院街道;2.黄河南:滨河大道、鹤飞大道、焦柳大道以南,孟长路以东,邙岭以北,光武路以西。

(三)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政府将于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24日(正月十五)组织焰火燃放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主城区以外“禁改限”事宜,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八、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各县区研究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点后将向社会公布。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通告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