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远程异地网上招录,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五条 学院中文全称: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全称:Changjiang Polytechnic Of Art And Engineering。省招生代码:C610,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性质: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民办专科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院以普通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八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cjchuanxi.com/)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按照优化学生生源结构、促进专业群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按规定预留少量计划。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实行远程网上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四条 美术、设计学类与社会体育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美术、设计学与社会体育类统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普通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无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分配录取专业。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高考录取,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院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认可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加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排序规则排序。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后有空余计划的省份,按照各省有关要求参加征集志愿或将计划调整到其他省份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院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建议不报读我院康养服务类、智能制造专业群、艺术工程专业群等相关专业,护理学专业身高低于1.55米受限。
第十九条 录取时,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学院在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福建省等新高考省份按公布选考科目要求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2024年学院开设有艺术工程类专业群、互联网+物联网类专业群、智能制造专业群、现代金融与服务专业群、康养服务类专业群五大专业群,普通专科招生专业37个。2024年,学院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与东湖学院联合培养本科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具体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15〕2号)精神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以上收费标准按学院报送到湖北省教育厅备案、批复的标准实施收费,具体见2024年新生入学须知。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市、自治区)高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可根据《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满足。通过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招收的“3+2”中高职分段培养学生、中职单独招生考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转校。技能高考学生专业调整原则上只允许在报考专业大类范围内调整。
第七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学院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及学院特困生补助。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符合条件的全日制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1650元/生/学期。
第二十六条 学院奖、助、勤、贷等资助体系健全,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宣传活动。学院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均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对外公告、公示。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及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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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164172188、0716417218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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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电话:07164172186(仅限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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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孙叔敖路1号。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对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学院将按最新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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