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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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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办学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山路14号(青山校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明秀校区)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统考外语语种:英语

二、身体健康要求

1.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文)标准执行。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有不符合以上体检要求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进档考生确定办法

(一)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原则

普通高考招生按设置招生计划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业:

1.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已录满,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检录,若满足第二志愿则录取,如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检录,依次类推。

2.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及学历证书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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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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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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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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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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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与管理

6500

烹饪工艺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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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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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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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数字媒体技术

6500

服装陈列与展示设计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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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7000

服装与服饰设计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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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为: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6-8人间:720-1200元/生.学年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网络服务费1.5元/小时,30元/月;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28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85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二、学历证书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承认的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暑期即可申请办理,比较方便快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二、政策性奖学金

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筑梦奖学金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筑梦奖学金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学金。

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必须是经所在高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由学生入学报到获得正式学籍后,按规定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参加评选。每年申请评选一次。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以及资助金额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执行。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资助名额由当年国家标准定。

国家助学金必须是经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由学生入学报到获得正式学籍后,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评选,每年申请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行阳光录取工程,录取全程有纪检监察监督,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察部门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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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1-5312199、0771-5300100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山路14号(青山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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