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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济宁医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济宁医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学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五条  学校校址

太白湖校区: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学苑路669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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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地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的本科招生批次为普通类,省属公费医学生为普通类提前批,其余本科招生计划为普通类常规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体检结果符合国家体检标准,国家体检标准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结果为色盲、色弱的考生限报我校部分专业。

第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只限英语语种报考,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且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在同一投档单位内,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籍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查询请登陆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学校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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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需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考生、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或清退。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应专业本科学习计划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济宁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儿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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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