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招生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学校简介: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坐落于江苏淮安,为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现有科技路和黄河路两个校区,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由于卫生医药行业就业的要求,我校专业要求考生肝功能正常,无色盲、色弱。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对江苏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根据省考试院划定的控制线及阅档比列调阅考生档案。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按语文、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如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十九条 除江苏省外,其他省份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将严格根据各省教育厅及考试院招生录取规则,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开设为英语和日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依据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医药卫生大类专业62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依据苏价费【2002】369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同时我校学生在学术科研、雅思和托福、科技发明及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或有突出优异表现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校将按照《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杰出学生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群体学生,学校通过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经费帮助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金每人2300-4300元。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每人300-1000元/年。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推荐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固定性岗位按每小时不低于22元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科技路9号 邮政编码:223005
招生咨询电话:0517—80329960 80329961 18305238050 18305238070
招生传真:0517—80329960
招生监督电话:0517-8032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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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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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护理职业学院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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