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类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长兴中路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是江苏科技大学与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学校占地856亩,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现有22个本科专业,在校生6225人。学校下设船舶与建筑工程学院、机电与动力工程学院、冶金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和公共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七个二级学院。学校秉持“根植张家港、面向全苏州、服务长三角”的办学理念,强化以新工科为主、多学科并进的办学特色,努力建设一所与区域产业契合度高、政产学研融合紧密、学研用培养体系完善、人才影响力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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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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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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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报考语种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非英语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成绩认定:政策性加、降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我校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方法: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条 同分考生处理:录取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数外三门总分、数学、外语成绩;如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投档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份规定执行,以投档成绩为录取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依次比较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并安排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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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1.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按文科类18000元、理工科类20000元、体育类18000元预收。
2.住宿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根据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具体标准为:1200-1500元/学年,以专业为单位安排学生宿舍,开学后根据实际入住宿舍标准,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出台了一系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免、勤、绿色通道”资助体系,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具体资助政策和措施有:1.一是奖,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人民奖学金(800元-3000元不等)、校友励志奖学金(2000元/人)、诺得物流奖学金(3000元/人)、艾斯曼奖学金(800元-1500元不等)、诺博奖学金(1000元-2000元不等)、朗信奖学金(500-1500元不等),通过设立奖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引导学生靠自身努力获得资助。2.二是贷,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当地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贷款,本科生最高申请额度一年16000元,用于学费、住宿费等方面。3.三是助,学校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志远励志奖学金(1000元-2000元不等)、张家港躬行公益助学金(2000元/人)、张家港市春节慰问金(1000元/人)、张家港市阳光午餐(2100元/人)等助学金,通过设立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困难。4.四是补,学校针对新入学的特困学生,设有短期生活用品补助(200元)、伙食补助(200元)、交通补助(300元)等资助项目;针对在校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然遭遇重大变故的学生、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学生,设有应急困难学生补助,补助金额500-2000元不等。5.五是免,学校设有学费减免资助政策,如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孤儿、烈士子女、父母双方均残疾子女等特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根据公办同一专业的基本学费,同时综合考虑学生认定的困难等级确定具体减免金额。学校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退役复(入)学学生实行学费减免。6.六是勤,学校设立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从事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获得合理报酬,用于生活补助。7.七是绿色通道,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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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长兴中路8号
邮政编码:215600
咨询电话:0512-56731097
招生传真:0512-5673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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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12-567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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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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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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