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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江西工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江西工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江西工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专升本等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公开”“六不准”“十严禁”“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五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江西工程学院

2.国标代码:12766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

6.校址:江西省新余市天工南大道1688号(天工校区)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大道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859号(仙来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情况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学校阳光招生网、微信公众号、招生报考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最新备案通过的标准执行。2024年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本科(文理)学费18000元/年,本科(艺术)学费19800元 /年;专科(文理)学费10600元/年,专科(艺术)学费13000元/年。住宿费每学年1600-1800元。

若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的,按江西省教育厅发布的《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办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和降分政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及投档原则。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情况下,仍实行文理科分类的省份,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为序依次比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如有同分排位,则按同分排位依次比较,如没有同分排位,则先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进行比较,如二门成绩之和仍相同,再依次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比较。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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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生源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文化和专业双过线,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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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生源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文化和专业双过线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六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或日语语种。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无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原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阳光招生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陆我校阳光招生网或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学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  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33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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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咨询电话:0790—6341023、6351177、6351188、6351199、6335088(兼传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印制招生报考指南、江西工程学院阳光招生网、江西工程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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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江西工程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