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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州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江西洪州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江西洪州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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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性质

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专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及学制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

学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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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的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比较系统的掌握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较强能力和技术研发推广基本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国家振兴、民族兴旺、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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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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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与健康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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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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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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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设计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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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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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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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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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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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10203

软件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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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10205

大数据技术

3

9820

22

510208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3

9820

23

510401

集成电路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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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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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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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新能源产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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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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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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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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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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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工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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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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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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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智能冶金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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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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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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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智能制造产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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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一体化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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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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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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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60201

智能制造装备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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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60306

电气自动化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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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60305

工业机器人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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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体计划数详见各省《报考指南》。

第九条 各专业学杂费具体标准详见学校官网(新设专业以教育厅最终批示学费为准),并在收费大厅公示。

第四章 录取及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录取原则

普通历史(文史)、物理(理工)类录取:分数优先,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文化分和专业分双上线后,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原则以各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入学与注册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洪州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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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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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一档每学年4400元/人,二档每学年3300元/人,三档每学年2200元/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庭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或在校生证明,可在学生生源地办理无息贷款(在校期间),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七章 退学退费办法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为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我校严格遵照江西省教育厅研究制订的《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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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龙津湖总部经济基地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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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95-6520123 、0765-6520121(传真)

邮编:3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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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西洪州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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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