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工学院2024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首钢工学院2024年本科、高职(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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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首钢工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学历学位: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科、专科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首钢工学院相应层次学历证书,符合学校本科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制: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2年或3年。
第四条 校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办学地点:同校址。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学校的办学条件、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本科录取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高考改革的省、市,执行其有关规定。
3.专业录取时,分数优先(认可政策性加分),结合专业志愿,按总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分专业录取。
5.高考改革省份投档时,将由所在省份招生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按专业或专业组的模式进行投档,考生需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具体分组及专业选科要求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6.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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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种要求:招生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
2.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考生体检建议中所列举的“不予录取”作为录取限制条件。以及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执行:
(1)报考高职(专科)电气自动化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影视动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2)报考高职(专科)学前教育、护理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无斜视、无弱视,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躯干或肢体残疾、肝功能异常、嗅觉迟钝、口吃、体态不匀称者不宜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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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执行北京市教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高职(专科):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男生750元/学年、女生9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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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9805806、59805808(本科)
(010)59805803、59805808(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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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招生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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