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香格里拉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香格里拉职业学院(国标院校代码14803)
第二条 学院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委会迎宾大道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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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毕业证书颁发:学生完成规定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后准予毕业,由香格里拉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香格里拉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及有关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招生专业: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十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三校生”招生考试。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同分排位的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四条 报考“民族表演艺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在体检、文化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若综合成绩相同,按各省同分排位的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不定男女比例,不加试相关科目,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或降分调档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考生,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委会迎宾大道44号。
邮政编码:674499
报考咨询电话:0887—8224475(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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