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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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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院校性质: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始创于1995年,2004年3月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获批,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是新疆首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医学院校,国家教育部备案办学代码:13726。

学校占地面积3316亩,现已建有校舍9万余平米,新扩建的宿舍楼已投入使用、新建实验实训楼已完工。目前主要开设有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营养、智能医疗装备技术八个高职统招专业。学校拥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800万元,建有相关医学类各种实验实训室19074.16㎡,与全疆各地州156家县级以上的医院建立了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关系。其中,仅乌鲁木齐市就有25家。学校依托这些实习实训基地完成了实践教学及校企合作,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空间,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实操和就业能力。

自1995年办学以来,针对新疆城乡缺少医学类人才的实际需求,我校已累计为社会培养了3.7万多名医学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由于学生实操动手能力强,2020年以来,学生毕业后毕业去向落实率始终保持在93%以上。所培养人才遍布新疆城乡的各基层医疗机构,有的已成长为业务骨干、行业精英和领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全面负责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学校董事会、校委会、相关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就业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为了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2024年招生计划书批准为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第五章 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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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3.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对口行业对从业者的普遍要求,男生身高低于1.60m,女生身高低于1.50m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护理专业,可报考我校其他专业。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和空缺专业,按照护理、助产、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营养、智能医疗装备技术的顺序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

5.在录取期间,考生按规定录取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退档。

6. 拟被本校录取的考生,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后,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地址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发。

7.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8.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奖学金

1.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年。

3.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年。

4.学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1000元和500元三个等级。

5.学院还设有竞赛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第十四条 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标准分为4400元、3300元和2200元三个等级。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标准分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三个等级。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十五条 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生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专业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1.普通专科专业学费:11000元/年·生,普通中专学费6500元/年·生,五年一贯制前三年执行普通中专学费,后两年执行普通专科学费。

2.住宿费:700元/年•生(8人间),1100元/年•生(6人间)

3.学校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按照标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十章 入学及注册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具体请假时长以我校入学须知通知的为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安排课程补考、重修,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祥云东街1600号。

邮编:830023

学院网址:http://www.xjxiandai.net/或直接在网页搜索“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招生公众号: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招就处

电子邮箱:369703531@qq.com

唯一招生咨询电话:0991—3707015

监督电话:0991-3707007

联系人:曹老师,史老师

附 则

1.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2.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3.本章程由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解释。

4.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