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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新疆医科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新疆医科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新疆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10760,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8月26日,学校正式获批成为省部委共建高校,是新疆唯一一所省部委共建的医学高等学府。

第三条  新疆医科大学分雪莲山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新医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两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医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新疆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医科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本科、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新疆医科大学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新疆医科大学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在高考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投档考生如所报专业志愿计划已满,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特殊要求专业除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排序。

第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法医学专业招收男生和有专业志愿的女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的女生。根据用人单位普遍要求,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的学生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4.8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下,女生身高在1.6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护理专业招收女生和有专业志愿的男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的男生。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全、五官端正,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5米以下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哈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哈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考生;维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维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考生。

第十九条  “三校生升高职”批次针灸推拿专业,只招收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中职毕业生,报考资格由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招生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面向县级及县级以下免费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招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等部门为全区乡镇及以下培养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实用型医学人才的计划,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本科、专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校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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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为:本科专业4000元/学年;专科专业3900元/学年。住宿费6人间,800元/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工作理念,已形成“国家资助、学校资助、社会扶助”多位一体的、“奖、助、贷、勤、补”和“绿色通道”多元混合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全面助力学生安心就学、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

邮编:830017

招生咨询电话:0991-2110666、21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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