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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创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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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8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学院是2008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重庆市教委主管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占地面积1009.8亩,校舍建筑面积40.18万平方米(其中自有产权32.18万平方米),现有普通高职学生17745人,学院已构建起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相契合的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智能汽车、智能建造、智慧财经、智慧教育、智慧设计、智慧健康八大专业群43个专业。已建成高标准综合型实训基地11个,设21个实训中心,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63亿元。校内图书资源总量为173.89万册,其中纸质图书104.33万册,充分满足学生与老师的阅读需求。学院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7500Mbps。

第八条 下设二级院系机构。

学院下设人智能制造学院、工智能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与教育学院、西部数字创意产业学院、技能培训学院、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部等教学单位;以及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现代产业学院、工业大数据现代产业学院、高端智能装备与虚拟仿真专精特新产业学院、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学院等8个特色二级学院。

第三章 招生对象、区域和计划

第九条 招生对象:已参加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具有同等学历者)。

第十条 招生区域:2024年我院面向重庆、四川、贵州、新疆、云南、河南、湖北、山西、江西、江苏、广西、甘肃、河北省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及详细说明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录取顺序。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录取。

(二)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对于艺术类(美术)考生专业认定按各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为准,进档考生,按照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同分排序录取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确定办法。对于进档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时,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四)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我院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顺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代码:510201H;项目批准书编号:PDE50KR3A20231337N)。上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护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0厘米以上,男生身高160厘米以上。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前述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五条 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收费及退费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8800-12000元/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20000元/学年。

第十七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1200-3000元/年等多个档次可供选择。

第十八条 退费。因故退(转)学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新生报到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超过报到截止时间两周,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毕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助学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要求通过申报评审,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500元/年,学校奖助学金1000-3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试点省市除外)、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特困补助,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考生或家长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产生的任何后果,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院咨询电话:(023)49508777 49508222

学院监察电话:(023)49841169

学院监察联系人: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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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邮编:402160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