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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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依据: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招生章程适用于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2.学院名称: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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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学习年制:三年
6.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7.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8.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学园区思源路60号
9.办学基本情况: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05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位于重庆市高等教育资源富集的合川区大学园区,紧邻先进制造业基地与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学院校舍建筑面积88034.15平方米,在校高职生8888人,纸质图书46.3万册。学院拥有一支理论教学和行业企业实践相结合的专家骨干教师队伍,组建了以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为核心,骨干教师为主体,行业企业专家能手参与的双师教师团队。学院充分发挥集团办学优势,先后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建立良好的校校合作关系,形成资源共享和教师互聘。
学院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设置了教育学院、互联网信息学院、健康产业学院、智能汽车工程学院、智能建造与管理学院、公共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部等7个教学单位,开设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艺术教育、健康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汽车智能技术、智能建造技术、智能机电技术等30余个专业,建有与专业相适应的各类校内实训中心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10.招生区域及招生计划: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院2024年计划面向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山西、青海、云南、广西、河北和湖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招收高职(专科)学生。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及具体说明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11.招生工作组织机构:学院成立以院长、分管院领导、招生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12.报考条件:
(1)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的普通类考生。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以上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者,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3)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13.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2)学院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
(3)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参加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参加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统一规则的,文史类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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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5)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6)凡报考学院的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7)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学院网站中查询。
14.入学复查: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5.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退费办法: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执行。
学费:各专业10500-10800元/年/人,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住宿费:1500元/年/人。
16.奖贷学金和贫困资助管理办法:资助政策: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并在院内设有勤工俭学岗位。
凡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款16000元)。
17.学历证书:学院统招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18.声明:为防止考生及家长上当受骗,有关招生相关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联系电话详见第20条),否则后果自负。为了维护考生利益,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方便学院及时和考生沟通。
19.监督机制: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院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
20.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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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李老师 罗老师 孙老师 唐老师 张老师
招生咨询电话:023-42868091/42860503
传真:023-42462856
招生监察电话:023-42463656
邮政编码:401520
21.招生章程的解释:本招生章程适用于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由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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