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司法辅助人员3名,具体详见文末《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招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
2.思想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
4.湖州市常住人口(户籍或居住证截至2024年12月18日);
5.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学历要求不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6.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8年12月18日及以后出生);
7.报考人员须于2024年12月18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证书(如有学位证书可一并提供);留学人员须于资格复审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证明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查清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1日9:00—12月18日14:00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微信扫一扫识别下方二维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3.报名材料:报考人员本人所填信息即为资格初审依据,填写的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或影响公平公正的,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
资格初审时间:2024年12月11日9:00—12月18日14:00
应聘人员可上网查询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未通过资格初审,但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三)考核方式
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1.考试
(1)笔试时间:2024年12月22日(周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待定
(2)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知识及文字写作等能力。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成绩相同一起进入面试;人数未达到1:3的,所有参加笔试人员均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资格复审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3.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言行举止、逻辑思维等能力。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不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再按各岗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为先;若笔试成绩也相等,另加现场复试。
(四)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六)人员递补
放弃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体检及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通过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办理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足1:3的,则相应核减岗位。
(三)考生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并及时关注“来了码”平台关于本次招聘的相关通知、消息,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不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视为放弃。
(四)咨询电话:
南太湖法院政治部:0572-2128627;0572-2118090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五)本次招聘未尽事宜,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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