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推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报经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2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岗位
(一)招聘范围对象
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学习成绩平均达良好以上的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毕业院校须为“双一流”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范围为:《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所列高校。博士研究生不受选定学校和专业限制。
(二)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和条件详见《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2024年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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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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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2024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
7.符合公开招聘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7月1日。年龄计算:30周岁以下为1993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9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
8.承诺在本单位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含试用期)。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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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人员;
3.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五年内因违纪被所在单位取消录用(招聘)资格、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5.五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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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聘用后即与相关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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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应届在校生;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
三、招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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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方式及时间: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00:00至2024年7月17日24:00止。以指定邮箱收到信件截止时间为准。到报名截止日期未完成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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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2336079319@qq.com,邮件统一打包压缩需提交的材料,邮件标题固定格式为:“岗位代码+姓名”;联系电话:0873-3900137。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2024年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报名表》(附件2)(签字按手印,扫描PDF或JPG格式)。
(2)《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2024年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3,提交可编辑电子版)。
(3)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
(4)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4.资格审查:
由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的在“红河州文明网”(www.hhwm.gov.cn)上进行公示,结果不通过的将通过电话告知。
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资格复审、面试
1.面试前资格复审:由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红河州文明网”(www.hhwm.gov.cn)另行通知,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通知或联系不上,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资格复审时考生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以上材料在资格复审时须本人持原件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验,同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2.面试: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1:5,资格复审通过人数无法达到比例的,取消岗位招聘。面试中加入写作能力测试。面试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在“红河州文明网”上另行公告。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公告,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成绩计算:面试总成绩为100分,面试总成绩=写作能力100分×50%+面试成绩100分×50%。按考官评分求出平均分计算。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面2位数。如出现面试总成绩并列时,需进行加试,以加试后的成绩确定排名先后。面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生面试总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
面试工作结束后,面试总成绩在“红河州文明网”进行公示。
(三)体检
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及以上),结合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由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规范》(云人社发〔2023〕12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
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察
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规范》要求,由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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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对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以及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或在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的,在合格分数线及以上,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最多进行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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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下发聘用通知;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等,否则不予办理。
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必须在招聘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聘用手续前将解除用工合同协议原件交招聘单位。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其与服务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发生的合同或协议纠纷,由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影响后续聘用的由考生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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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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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聘用后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其管理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
(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考生,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二)严格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与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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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重要提示
(一)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网址为:www.hhzrc.cn)和“红河州文明网”(www.hhwm.gov.cn),请各位报考人员主动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如因报考者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均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二)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负责。如果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由此带来的后果均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四)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五)本次考试专业目录参考国家教育部门下发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如所学专业未列入目录或分类不一致,但属于该岗位所要求的相关学科门类的应聘人员,可主动联系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确认报名资格,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将根据应聘人员所学课程与所要求的学科门类的相似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六)凡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测试、考察、体检及其他事项时,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责任自负。
(七)在此再次提醒:招聘单位和考试机构对公开招聘过程中一切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务必诚信参考,否则不但影响考生的本次考试结果,还将影响考生的诚信档案,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七、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干部科
0873-3900137
通讯地址:蒙自市天马路69号州级行政中心州委办公楼B207室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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